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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物有无著作权?
中部新闻网2024-12-21 16:45:33【热点】8人已围观
简介导读:在人工智能创作越来越普遍的当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被不断提及。5月16日,微软在京揭晓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最新掌握的能力。随后,微软小冰从中央美院“毕业”,即将举办画展的消息在《
导读:在人工智能创作越来越普遍的人工当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能著作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被不断提及。
5月16日,权问权微软在京揭晓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最新掌握的题人能力。随后,工智微软小冰从中央美院“毕业”,成物即将举办画展的有无消息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朋友圈形成刷屏之势。继写诗、人工唱歌之后,智能著作小冰解锁的权问权绘画技能,再一次刷新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题人认知。
在人工智能创作越来越普遍的工智当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被不断提及。比如,有无“西窗楼角听潮声,人工水上征帆一点轻。”这首由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的诗歌,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它的著作权属于谁?小冰此前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出版社出版之后,小冰就是这本诗集的著作权人吗?围绕这一系列问题,在不久前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的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与业界代表展开热烈讨论。
Q:人工智能有署名权吗?
A:可以署名,建议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
“《著作权法》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作者和作品。其中,作者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品则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基于人工智能的分类来讨论。与弱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相比,强人工智能因为具有一定自主控制能力和与自然人高度相似的独立神经反应系统,可以纳入著作权讨论范围之内。
目前,属于《著作权法》中作者范畴的,不仅有原始作者,也就是自然人,也有拟制作者,即经过法律规定确认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拟制作者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从法理上是没有障碍的。”张平认为,从作品的角度来看,经过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也比一些自然人随意的涂鸦更像作品。
会上,张平与听众分享了人工智能在绘画、创作诗词与音乐等领域的运用。在绘画领域,一幅埃德蒙·贝拉米的男人肖像图,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画作中,这名男子身型肥胖,面部特征模糊,显示了人工智能在朦胧画方面的功底。还有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以“西”“水”“清”“只”四字开头,生成与宋词人秦观的《金山晚眺》同名诗词,更是让人难以分辨哪首是自然人创作,哪首是机器写就。
“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当我们对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难以分辨时,署名就显得非常重要。”张平表示,只有通过署名,才能知道谁是真正的作者。此外,《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著作权,防止剽窃与抄袭。“如果是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生成物,而由人类署名,算不算抄袭?因此,应该给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张平进一步说道。
为此,张平建议《著作权法》修订能够把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突破目前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限制。她同时指出,在书画领域,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后对人类创作风格进行模仿,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会对名人作品造成冲击,这是应在著作权立法、司法层面予以关注的问题。
Q: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A:需结合具体问题进一步分析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看来,从法学中“创造”的角度来看,由于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需要进行一定的取舍,这个取舍的过程就能确定权利。“对取舍的判断是随着技术和艺术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的。”李琛说,“比如摄影刚出现的时候,人们对照片是不是作品同样存疑,因为不同于绘画创作,摄影过程中影像的生成是由机器完成。但照片后来之所以被认定为作品,因为它是由人类选定拍摄对象及拍摄角度,是经过取舍后的产物。“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工智能表达过程中的人工干预,就有可能被纳入“创造”的概念里面。
当然,“创造”只是权属确定的依据之一,李琛进一步指出,在确定权属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还是使用者的时候,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人工智能设计者自己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表达,容易满足著作权的取得条件。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把人工智能作为创作的辅助工作,添加明显的取舍,也可以取得著作权。而对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通过简单指令生成的表达,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从网络文学领域来看,阅文集团法律顾问文静也指出,文学作品的价值在于情感和价值观的传递。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依赖大数据算法,在情感和价值观传递方面比较弱。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对此表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要不要保护,更多要做具体的判断与衡量。“也就是看它是不是有利于创作和传播,如果有的话就去保护,没有的话要受到限制。”
Q: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谁?
A:生成高度智能化产品,机器人或可登记并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有没有著作权?目前业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机器生成物的独创性不如人类,持赞同意见的一方则表示其不但有著作权,还要归机器人的发明者所有。
围绕正反方的不同观点,社科院创新工程执行研究员杨延超表示,机器人写作目前多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用来撰写专业领域的代理文件。虽然机器人完成后还需要律师修改才能使用,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特别是通过大数据对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说服法官案件应该往哪个方向判决时,机器人写作的优势较为明显。”杨延超表示,从独创性来看,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不断训练,可以写出更加丰富的内容。
著作权归机器人发明者所有是杨延超在实践中认为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实验中,虽然构建了机器人的算法和神经网络,但它最终能写出什么样的东西,我们是不完全知道的。”杨延超表示,尤其是它基于现有的判决和材料,经过大数据分析整理最终形成的内容无法完全预测,因此著作权归机器人发明者不尽合理。
对此,杨延超建议可以借鉴欧盟解决此类问题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由机器人享有著作权。前提是机器人生成的东西具有高度智能化的独创性,就可以通过登记享有著作权。”
Q:人工智能将如何影响《著作权法》?
A:能否将现有由自然人创设的权利体系套用在机器人上值得讨论
会上,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的发言引发与会人员思考。在他看来,目前对于人工智能创作问题的讨论,一个弊端是,总是从自然人为自然人创设的权利体系出发。“当机器成为‘创作’的主体时,还能把传统关于人的自尊、人与作品情感间的维系等那些本来只用在自然人身上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理论去套今天新的现实吗?”刘文杰认为,这是法律界亟待考虑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同样提出,人工智能是一个会“刻意”研究知识是如何产生的学科,所以它在认识论的角度或将为司法提供新的思考角度。蒋舸同时提出,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是它会对社会结构带来冲击,也会改变社会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与判断。随着人工智能进一步的发展,它会给法律提出更多来自价值方面的挑战。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说到底是价值层面的选择。”蒋舸表示,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激励功能来看,传统认为只要客观上看起来丰富多彩、结构完善,能为社会带来福利就是作品,要给它的生产者以激励。法律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当需要给人工智能生成物一个产权性质的激励时,人工智能也会被赋予更多的权属地位。
不过,尽管人工智能被称为闯进法律界的“一头大象”,李琛表示不必对其感到焦虑,因为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深谙套路”,其生成的表达往往不是稀缺的。当经过市场的筛选后,人工智能生成的“平庸之作”,也就不会引发太多的著作权纠纷。她同时提出,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技术,只是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人工智能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还需观察,不能先于社会关系调整法律。
据媒体报道,为了迎接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天津大学推出了一款人工智能新闻主播“海小棠”,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向大家介绍世界智能大会,介绍天津,介绍天津大学。
今年两会期间,新华社联合搜狗公司在京发布全新升级的站立式AI合成主播并推出全球首个AI合成女主播,这是人工智能与新闻采编深度融合的新成果,为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开辟了新空间。但同时,这也意味着新技术给传媒从业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新的技术背景下,机遇和挑战并存。那么,如何才能更为有效地尊重和保障新闻从业人士原创的智力成果呢?在法律层面,笔者认为,首先需要重视的就是加强对时事新闻成果(包括新闻作品和不构成作品的纯事实消息)的保护。
首先,需要加强对于不构成作品的纯事实性时事新闻的保护。随着《著作权法》的普及,“单纯的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观念可谓众所周知,即以平铺直叙的方式和简洁语言说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简单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导致很多新闻从业人员花费很多心血和汗水采编的最新新闻成果往往甫经面世就被迅速转载且不注明来源,严重挫伤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时至今日,新闻产品已经从无偿使用的公共产品开始转化为一种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主要围绕新闻产品的采编和传播展开。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一些需要凭借新闻机构的努力付出或者独有资源才能获得的新闻资源,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独家新闻。独家采访的独家新闻具有很强的时效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正因为这一原因,对独家新闻的侵害也显得尤为严重,其他新闻机构往往在独家新闻发布的同一天甚至短时间内就转载发行,使得独家采访换来的时效价值和竞争优势变得毫无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欧盟更新了版权指令,根据新指令,Google、Facebook等网络资讯平台在抓取新闻全文时需要向对应的媒体付费。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目前仅仅规定了转发他人撰写的时事新闻负有注明出处的义务,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即“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但这显然还不能满足现实中的需求,有必要在独家新闻等特殊资讯方面确立“优先权”制度,例如,可以规定:除了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时事新闻,对于其他领域的独家新闻,从业者可以转载和传播,但是应至少给原创者16个小时的优先传播权。对于侵犯优先权的行为,可以援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值得补充的是,即使按照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摄影作品,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拍摄的新闻照片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对其转载、传播要严格遵照“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一些具有重大价值的新闻线索和社会焦点,新闻记者往往需要花费极大的心血,有时甚至需要冒着生命危险才能深入现场调查,公众才得以在第一时间知晓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如果对于这种构成作品的新闻作品不妥善保护,就会挫伤新闻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原创新闻将会越来越少,而抄袭和转载将会越来越多,最终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
因此,对于合理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适用条件,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主要是为了新闻传播的目的,还是主要为了商业盈利的目的;第二,所使用的部分占原有作品的数量和份额,即主要是属于对基本事实材料的引用和转述,还是属于对大部分乃至全文的剽窃和抄袭;第三,这种使用对原有作品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
5月16日,权问权微软在京揭晓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最新掌握的题人能力。随后,工智微软小冰从中央美院“毕业”,成物即将举办画展的有无消息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朋友圈形成刷屏之势。继写诗、人工唱歌之后,智能著作小冰解锁的权问权绘画技能,再一次刷新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题人认知。
在人工智能创作越来越普遍的工智当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被不断提及。比如,有无“西窗楼角听潮声,人工水上征帆一点轻。”这首由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的诗歌,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它的著作权属于谁?小冰此前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出版社出版之后,小冰就是这本诗集的著作权人吗?围绕这一系列问题,在不久前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的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与业界代表展开热烈讨论。
Q:人工智能有署名权吗?
A:可以署名,建议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
“《著作权法》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作者和作品。其中,作者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品则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基于人工智能的分类来讨论。与弱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相比,强人工智能因为具有一定自主控制能力和与自然人高度相似的独立神经反应系统,可以纳入著作权讨论范围之内。
目前,属于《著作权法》中作者范畴的,不仅有原始作者,也就是自然人,也有拟制作者,即经过法律规定确认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拟制作者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从法理上是没有障碍的。”张平认为,从作品的角度来看,经过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也比一些自然人随意的涂鸦更像作品。
会上,张平与听众分享了人工智能在绘画、创作诗词与音乐等领域的运用。在绘画领域,一幅埃德蒙·贝拉米的男人肖像图,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画作中,这名男子身型肥胖,面部特征模糊,显示了人工智能在朦胧画方面的功底。还有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以“西”“水”“清”“只”四字开头,生成与宋词人秦观的《金山晚眺》同名诗词,更是让人难以分辨哪首是自然人创作,哪首是机器写就。
“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当我们对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难以分辨时,署名就显得非常重要。”张平表示,只有通过署名,才能知道谁是真正的作者。此外,《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著作权,防止剽窃与抄袭。“如果是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生成物,而由人类署名,算不算抄袭?因此,应该给人工智能生成物署名。”张平进一步说道。
为此,张平建议《著作权法》修订能够把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突破目前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限制。她同时指出,在书画领域,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后对人类创作风格进行模仿,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会对名人作品造成冲击,这是应在著作权立法、司法层面予以关注的问题。
Q: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A:需结合具体问题进一步分析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看来,从法学中“创造”的角度来看,由于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需要进行一定的取舍,这个取舍的过程就能确定权利。“对取舍的判断是随着技术和艺术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的。”李琛说,“比如摄影刚出现的时候,人们对照片是不是作品同样存疑,因为不同于绘画创作,摄影过程中影像的生成是由机器完成。但照片后来之所以被认定为作品,因为它是由人类选定拍摄对象及拍摄角度,是经过取舍后的产物。“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工智能表达过程中的人工干预,就有可能被纳入“创造”的概念里面。
当然,“创造”只是权属确定的依据之一,李琛进一步指出,在确定权属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还是使用者的时候,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人工智能设计者自己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表达,容易满足著作权的取得条件。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把人工智能作为创作的辅助工作,添加明显的取舍,也可以取得著作权。而对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通过简单指令生成的表达,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从网络文学领域来看,阅文集团法律顾问文静也指出,文学作品的价值在于情感和价值观的传递。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依赖大数据算法,在情感和价值观传递方面比较弱。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对此表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要不要保护,更多要做具体的判断与衡量。“也就是看它是不是有利于创作和传播,如果有的话就去保护,没有的话要受到限制。”
Q: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谁?
A:生成高度智能化产品,机器人或可登记并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有没有著作权?目前业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机器生成物的独创性不如人类,持赞同意见的一方则表示其不但有著作权,还要归机器人的发明者所有。
围绕正反方的不同观点,社科院创新工程执行研究员杨延超表示,机器人写作目前多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用来撰写专业领域的代理文件。虽然机器人完成后还需要律师修改才能使用,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特别是通过大数据对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说服法官案件应该往哪个方向判决时,机器人写作的优势较为明显。”杨延超表示,从独创性来看,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不断训练,可以写出更加丰富的内容。
著作权归机器人发明者所有是杨延超在实践中认为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实验中,虽然构建了机器人的算法和神经网络,但它最终能写出什么样的东西,我们是不完全知道的。”杨延超表示,尤其是它基于现有的判决和材料,经过大数据分析整理最终形成的内容无法完全预测,因此著作权归机器人发明者不尽合理。
对此,杨延超建议可以借鉴欧盟解决此类问题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由机器人享有著作权。前提是机器人生成的东西具有高度智能化的独创性,就可以通过登记享有著作权。”
Q:人工智能将如何影响《著作权法》?
A:能否将现有由自然人创设的权利体系套用在机器人上值得讨论
会上,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的发言引发与会人员思考。在他看来,目前对于人工智能创作问题的讨论,一个弊端是,总是从自然人为自然人创设的权利体系出发。“当机器成为‘创作’的主体时,还能把传统关于人的自尊、人与作品情感间的维系等那些本来只用在自然人身上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理论去套今天新的现实吗?”刘文杰认为,这是法律界亟待考虑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同样提出,人工智能是一个会“刻意”研究知识是如何产生的学科,所以它在认识论的角度或将为司法提供新的思考角度。蒋舸同时提出,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是它会对社会结构带来冲击,也会改变社会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与判断。随着人工智能进一步的发展,它会给法律提出更多来自价值方面的挑战。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说到底是价值层面的选择。”蒋舸表示,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激励功能来看,传统认为只要客观上看起来丰富多彩、结构完善,能为社会带来福利就是作品,要给它的生产者以激励。法律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当需要给人工智能生成物一个产权性质的激励时,人工智能也会被赋予更多的权属地位。
不过,尽管人工智能被称为闯进法律界的“一头大象”,李琛表示不必对其感到焦虑,因为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深谙套路”,其生成的表达往往不是稀缺的。当经过市场的筛选后,人工智能生成的“平庸之作”,也就不会引发太多的著作权纠纷。她同时提出,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技术,只是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人工智能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还需观察,不能先于社会关系调整法律。
据媒体报道,为了迎接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天津大学推出了一款人工智能新闻主播“海小棠”,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向大家介绍世界智能大会,介绍天津,介绍天津大学。
今年两会期间,新华社联合搜狗公司在京发布全新升级的站立式AI合成主播并推出全球首个AI合成女主播,这是人工智能与新闻采编深度融合的新成果,为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开辟了新空间。但同时,这也意味着新技术给传媒从业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新的技术背景下,机遇和挑战并存。那么,如何才能更为有效地尊重和保障新闻从业人士原创的智力成果呢?在法律层面,笔者认为,首先需要重视的就是加强对时事新闻成果(包括新闻作品和不构成作品的纯事实消息)的保护。
首先,需要加强对于不构成作品的纯事实性时事新闻的保护。随着《著作权法》的普及,“单纯的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观念可谓众所周知,即以平铺直叙的方式和简洁语言说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简单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导致很多新闻从业人员花费很多心血和汗水采编的最新新闻成果往往甫经面世就被迅速转载且不注明来源,严重挫伤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时至今日,新闻产品已经从无偿使用的公共产品开始转化为一种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主要围绕新闻产品的采编和传播展开。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一些需要凭借新闻机构的努力付出或者独有资源才能获得的新闻资源,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独家新闻。独家采访的独家新闻具有很强的时效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正因为这一原因,对独家新闻的侵害也显得尤为严重,其他新闻机构往往在独家新闻发布的同一天甚至短时间内就转载发行,使得独家采访换来的时效价值和竞争优势变得毫无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欧盟更新了版权指令,根据新指令,Google、Facebook等网络资讯平台在抓取新闻全文时需要向对应的媒体付费。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目前仅仅规定了转发他人撰写的时事新闻负有注明出处的义务,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即“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但这显然还不能满足现实中的需求,有必要在独家新闻等特殊资讯方面确立“优先权”制度,例如,可以规定:除了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时事新闻,对于其他领域的独家新闻,从业者可以转载和传播,但是应至少给原创者16个小时的优先传播权。对于侵犯优先权的行为,可以援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值得补充的是,即使按照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摄影作品,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拍摄的新闻照片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对其转载、传播要严格遵照“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一些具有重大价值的新闻线索和社会焦点,新闻记者往往需要花费极大的心血,有时甚至需要冒着生命危险才能深入现场调查,公众才得以在第一时间知晓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如果对于这种构成作品的新闻作品不妥善保护,就会挫伤新闻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原创新闻将会越来越少,而抄袭和转载将会越来越多,最终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
因此,对于合理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适用条件,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主要是为了新闻传播的目的,还是主要为了商业盈利的目的;第二,所使用的部分占原有作品的数量和份额,即主要是属于对基本事实材料的引用和转述,还是属于对大部分乃至全文的剽窃和抄袭;第三,这种使用对原有作品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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